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1年度,3490號
TCEV,111,中補,3490,20221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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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3490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
何正偉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芳慈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,722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航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梓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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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