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1年度,3439號
TCEV,111,中補,3439,2022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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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3439號
原 告 逢甲仕康家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莊進福
訴訟代理人 葉宥伯
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盧麗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9824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熊祥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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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