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1年度,3427號
TCEV,111,中補,3427,2022111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3427號
原 告 劉杰韋
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榮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5萬5577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熊祥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