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3333號
原 告 柯靜如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柏諭發支付
命令(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0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256,300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3,274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32,774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