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157號
原 告 盧俊宇
洪美蓉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
複 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
被 告 林美麗
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(門牌號碼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
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,稅籍門牌號碼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
段00000號建物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已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05,152元(見本院1
11年度簡抗字第15號)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939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巫惠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