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補字第1483號
原 告 柯玉川
吳祈德
郭怡君
黃士寧
許宸豪
蔡文治
李璟岳
莊孟瑜
何惠平
洪瓊惠
黃雅芬
蔡瑋倫
朱唯中
郭晉麟
葉威槿
鄭琇紜
朱唯廉
陳芊菱
黃志宏
洪昆明
黃志源
賴美鈴
林美佐
陳慧巧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
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立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3,982,06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
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5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
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巫惠穎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