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簡字第97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劉姍妮即寬億戶外居家社
訴訟代理人 蔡億達律師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勤誠企業有
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0月26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
。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6,
739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
標準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00 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航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梓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