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91號原 告 蕭正宗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複代理人 薛傳霖 王楫豐律師被 告 葉惠敏 蕭塍峰即蕭承泰 蕭湘霏即蕭珮瑄 蕭琪曄 蕭顗庭即蕭莉葳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冠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元,兩造應就有無增設木牆壁提出說明,故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下午 4時5分,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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