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1年度,91號
TCEV,111,中簡,91,2022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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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簡字第91號
原 告 蕭正宗

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

複代理人 薛傳霖
王楫豐律師
被 告 葉惠敏

蕭塍峰蕭承泰


蕭湘霏即蕭珮瑄




蕭琪曄


蕭顗庭即蕭莉葳



前列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冠亨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元,兩造應就有無增設木牆壁提出說明,故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下午 4時5分,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9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楊思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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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