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訂金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1年度,459號
TCEV,111,中簡,459,2022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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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中簡字第459號
原告即反訴被告
立祺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錫容
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律師
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
複 代理人 羅泳姍 律師
被告即反訴原告
盛鈺精機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勝智
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
複 代理人 王聖凱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260800元,及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2870元由反訴被告負擔。本判決反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260800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本訴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5日與被告簽立合約書(下稱 系爭合約),向被告購買「縫紉機底座精修平面手動治具」( 下稱系爭治具),約定30日後交貨。被告於109年間就系爭治 具進行修改,迄110年6月間仍未完成,兩造乃協商經原告確 認修改完成後交付貨款,詎被告竟片面聲稱已修改完成,拒 不交出系爭治具提原告確認,並一再要求原告先給付貨款, 經溝通未有共識,原告乃發函聲明解除契約,爰依民法第25 9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,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付訂金新臺 幣(下同)14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並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於109年8月14日與原告完成系爭治具示意圖 確認無誤並簽名回傳後,被告便立即進行製作,並於109年9



月24日將完成之系爭治具送至原告指定之地點即訴外人正升 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正升公司)完成交機。原告雖有提出  刀具干涉位置問題請被告修改,經被告將零件修改完成後, 已於109年10月19日至正升公司安裝完畢。原告於收受系爭 治具後25日內未再提出修改要求,依系爭合約第5條約定視 為驗收。然原告卻未付清尾款,直至109年12月間,原告又 通知被告希望協助調整系爭治具,被告隨後即多次依照原告 指示將系爭治具帶回修改,最終於110年6月24日完成,原告 便要求被告將系爭治具送回,被告因原告遲未付清尾款,故 要求原告應先付清尾款後才將系爭治具送回,詎原告堅決不 同意,並於110年7月12日發函通知被告表示將解除系爭合約 ,並要求被告返還訂金,惟被告以律師函主張原告解除系爭 合約不合法,且原告應給付尾款等語置辯,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,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固據其提出系爭合約、協議書、LINE對話 記錄、律師函、收據等件為證。惟原告聲請之證人許玉堂於 111年10月12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:「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:原告公司有無提出修改的要求?答:原告是後續加工之後 他覺得有部分可以修改,所以有告知有些部分做修改。因為 我們是提供設備給原告,所以原告需要實際試作切削,所以 才知道是否符合需求。」、「原告訴訟代理人問:原告公司 覺得不符合需求才請證人拿回去修改嗎?答:當初設計這套 設備時沒有說實際需求,只說需要做這個加工,之後說上下 料時間希望做縮短,所以我們討論後覺得有縮短上下料時間 的空間所以才把設備做修改。」、「原告訴訟代理人問: 這個時間點在什麼時候?答:應該是在12月以後,我記得我 在12月時有去原告公司做試作。」、「原告訴訟代理人問: 後來有修改好嗎?答:有。」、「原告訴訟代理人問:有經 過原告公司確認嗎?答:有,所以我們前後去他們工司超過 兩、三次了。」…「被告訴訟代理人問:在簽定契約時有無 對於系爭治具約定上下料時間?答:沒有。」、「被告訴訟 代理人問:所以關於系爭治具的規格,你們是依照剛剛提示 的被證一、二的規格製作的嗎?答:是。」、「被告訴訟代 理人問:原告是在109年12月才提出系爭治具要有調整上下 料的要求是嗎?答:是。」、「被告訴訟代理人問:基於什 麼原因你們願意去配合原告的要求調整?答:我們本著希望 配合客戶的需求去完成,但不保證一定可以完成。」…「被 告訴訟代理人問:你是否還記得第一次將系爭治具交付給原 告是在109的幾月?答:我記得是9月,送到原告指定的地點



。」、「被告訴訟代理人問:該次送達後你還有拿回去修改 嗎?答:我記得是在10月份他有通知我們有些需求沒有確認 後,所以希望我們修改,所以我們在10月時有再去正升公司 修改。」、「被告訴訟代理人問;這個10月份的修改是針對 上下料的調整嗎?答:不是,是作一些工件定位的位置修改 。」、「被告訴訟代理人問:10月份修改完得交機時間是何 時?答:應該是在10月19日,我們有請現場工程師把機器裝 在原來的位置上。」、「被告訴訟代理人問:下次調整就是 你說的12月份有上下料調整時間是嗎?答:是的。」,已證 述被告於109年9月24日將系爭治具運送至原告指定之正升公 司,並依原告需求於109年10月19日至正升公司完成修改,1 09年12月取回系爭治具係因原告提出調整上下料的要求,並 不在系爭合約範圍內,並有被告提出之送貨單、證人外出紀 錄明細表在卷可稽。被告抗辯系爭治具已於109年10月19日 至正升公司安裝完畢,堪可採信。而系爭合約第五條約定: 「若非盛鈺機台問題,交機後請於25日驗收完畢,逾期視為 驗收。」,是系爭治機具於109年10月19日完成修改後,原 告逾25日即109年11月12日未通知被告修改,依約即視為驗 收系爭治具,原告發函聲明解除系爭合約,不生解除效果。 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1項及第179條規定,請求被告 返還原告已付訂金14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即屬無據,其假執行  之聲請亦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
貳、反訴部分
一、反訴原告主張:兩造於109年7月20日簽訂契約,約定由反訴  原告為反訴被告客製化製作機殼上座頭部臥式手動治具、機 殼底座臥式手動治具、機殼座臥式手動治具3組,價金為35 萬元。又於109年8月5日簽訂系爭合約,約定由反訴原告為 反訴被告客製化製作縫紉機底座精修平面手動治具、ST-170 T手動尾座2組,價金50800元,兩者合計價金400800元,反 訴被告僅支付訂金14萬元,尚有尾款260800元未付,爰依民 法第367條規定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。二、反訴被告則以:反訴原告僅將系爭治具借放在正升公司,並 未安裝於正升公司,反訴原告自行測試系爭治具後,發現系 爭治具自始自終皆無法上機運作,反訴被告遂於109年12月   間將系爭治具帶回修改,歷時半年後,於110年6月24日再向 反訴又被告陳稱修改完成,惟反訴原告並未交付系爭治具供 反訴被告確認是否修改完成,並可正常運作,反訴原告自不 得向反訴被告請求給付尾款等語置辯,請求請求駁回反訴原 告之訴,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



執行。
三、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,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,民事訴訟法第25 9條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,請求反 訴被告即原告應給付260800元,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其所據之基礎事實 與本訴同為兩造簽訂之合約,攻擊防禦方法亦相牽連,被告 提起反訴,核與上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,合先敘明。四、反訴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合約、送貨單等件為證。 且系爭治機具於109年10月19日完成修改後,原告逾25日即1 09年11月12日未通知被告修改,依約即視為驗收系爭治具, 反訴原告於109年12月取回系爭治具係因反訴被告提出調整 上下料的要求,並不在系爭合約範圍內,已如前述,反訴被 告前開所辯,不足採信。從而,反訴原告依民法第367條規 定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五、本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,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反訴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,經核與規定相符,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,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駁,併此 敘 明。
肆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30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江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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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立祺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盛鈺精機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