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簡字第3934號
原 告 萬文忠
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玉琴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2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:
一、提出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000000地號土
地(下稱系爭分割土地)第一類謄本、地籍圖謄本、現場現況
相片,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,原告應為適當、明確之聲
明。
二、提出系爭分割土地共有人最近戶籍謄本。如有死亡者,應提
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戶籍
謄本,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,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。
三、提出補正後起訴狀,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,以便送達被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