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1年度,3615號
TCEV,111,中簡,3615,20221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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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簡字第3615號
原 告 鄭志超
被 告 李春旺
訴訟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
張于憶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 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2795號裁定,命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埋 設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及8號房屋間共同牆壁之管線拆除回 復原狀,修復至不漏水為止之預估修復費用,及賠償壁癌漏 水致生牆壁線路插座裝潢所受損害金額之估價單,並依所查 報管線拆除回復之工程費用,計算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如未 能查報工程費用,則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,335元,同時諭 知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 20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。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本院答詢表 在卷可佐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嵎琇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 2  日 書記官 許千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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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