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簡字第35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謝麗明
被 上訴 人
即 被 告 順天大邸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彭壽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車位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
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將門牌臺中
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地下室編號131號機械式車位下層停車位(
下稱系爭車位)遷讓予上訴人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26萬3000元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熊祥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