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1年度,3335號
TCEV,111,中簡,3335,20221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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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簡字第3335號
原 告 呂自耿
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瑞民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
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
,300元(請求遷讓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號房屋部分,依
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出具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,上開房屋課稅現
值為472,300元,請求被告積欠租金68,000元部分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-2條第1項前段規定,應得併計算其價額,合計為540,300
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,925元,原告僅繳納1,000元,尚欠7,
92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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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