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1年度,3164號
TCEV,111,中簡,3164,202211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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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中簡字第3164號
原 告 王盆
訴訟代理人 黃甄瑜
陳雅玲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阿煌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為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(下 合稱系爭土地)共有人之一,爰請求變價價分割等語。二、按原告之訴,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而共有物之分割,性質上為處分行為,不因協 議分割或裁判分割而有不同,依民法第759條規定,共有之 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,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, 不得分割共有物,有最高法院68年8月21日68年第13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㈡可參。經查:依原告所提出之共有人名冊暨權 利範圍持分明細表、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,系爭土 地共有人吳龜理、吳冬、吳木、吳板、吳進、吳澤龍、吳昭 松、江王美珠、葉彩蓮黃柑吳竹成於起訴前死亡,其等 所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,並未辦理繼承登記,經本院通知 原告補正,原告仍未聲明就吳龜理、吳冬、吳木、吳板、吳 進、吳澤龍吳昭松、江王美珠、葉彩蓮黃柑吳竹成之 應有部分為繼承登記,依前揭說明,自不得分割系爭土地, 原告之訴顯無理由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三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2項、第78 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7 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江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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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