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1年度,1615號
TCEV,111,中簡,1615,2022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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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中簡字第1615號
原 告 鄒年達

被 告 林柏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兩造前分別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 2720 號刑事判決、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8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決有罪確定(下稱 前案判決),經認定犯罪所得共新臺幣(下同)215,000元 ,然原告實因經濟窘迫,時與被告又為男女朋友,受被告詐 欺、慫恿,方持拾得之信用卡,於附表所示時間,分別前往 自動付款設備提領款項及於各該商家刷卡消費,其中㈠附表 編號1至9所示犯行,並用以日常生活開銷,除附表編號3、5 -9為支出原告購買煙品及加油所用外,編號2、4則為購買被 告女性用品所用;㈡此外,被告就附表編號10至12部分,則 經前案判決認與原告為共同正犯,而經判決確定,其中附表 編號10、11部分,經本院以108年度中小字第5287號判處原 告應賠償被害人36,440元,另附表編號12部分,則經本院10 9年度附民字第263號成立和解,由原告賠償被害人109,899 元,然附表編號10至12之犯罪所得均用於兩造共同生活開銷 ,被告自應就被害人所受損害應平均分擔犯罪所得;㈢再者 ,附表編號13至15部分亦用於兩造日常生活支出,有證人劉 順結及存摺匯款明細可證原告交付被告現金之經過;況原告 於入監後,仍有將附表編號1至9所取得之犯罪所得部分匯款 至被告帳戶,則被告就附表所示犯行,實乃共同對被害人實 施侵權行為,並受有不當得利;為此,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,提幾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返還所得利益共115,863元 (計算式:附表編號1至9:4843元,附表編號10至11:21,3 01元,附表編號12:54,949元,附表編號13至15:34,770元 ,共115,863元)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15,863元等語 。



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
 ㈠原告主張兩造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前案判決分別判決確 定,有前案判決附卷可查,本院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。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規定,侵權行為之成立,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權利,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、違法性,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,始能成立,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之人,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(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)。原告固 主張因附表所示犯行,經前案判決就被告所受犯罪所得宣告 沒收,然沒收為國家刑法權之行使,與被告對原告有何侵權 行為,則未有相涉,而原告就被告就此部分有何故意或過失 侵害原告等情,並未再舉證以佐其說,是原告主張被告就原 告因前案判決認定之犯罪所得,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,即有誤解。
 ㈢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 利益。民法第17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依不當得利之 規定請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,依民事訴訟法第2777條 本文規定,原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受損人,就受 益人係「無法律上原因」之事實,負舉證責任(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上字第2764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)。查原告另主張 被告就附表所示犯行受有不當得利,揆諸上開說明應由原告 就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乙節,為舉證之責。次查,原 告固舉現場監視錄影照片、信用卡交易明細、家樂福交易明 細為據,然前開照片、資金流動僅能證明兩造共同生活及消 費購物等情,而資金往來原因者眾,以兩造時為男女朋友觀 之,要有消費借貸、贈與等法律關係,原因不一而足,尚難 僅憑照片或金錢往來等情遽認被告欠缺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 利益;至原告固聲請傳喚證人為證,證明原告有交付款項予 被告,然款項之交付與欠缺法律上原因尚無必然之關係,業 如前述,此外,原告就此部分亦未再舉證以佐其說,揆諸上 開說明,原告主張被告受有不當得利,仍非有據,並非可採 。
五、綜上,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及依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,均無理由,應予駁 回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30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航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王梓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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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