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消小字第28號
原 告 劉香佑
被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
訴訟代理人 黃群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3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,故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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