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1年度,4618號
TCEV,111,中小,4618,2022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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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中小字第4618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漢
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
劉育昇
吳柏源
被 告 東洋燃料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金清
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
被 告 李豪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  主 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,942元,及其中被告東洋燃料有限
公司應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,被告李豪應自民國111年11月19
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30 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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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洋燃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