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1年度,3862號
TCEV,111,中小,3862,20221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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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中小字第3862號
原 告 邱雅汶
被 告 李順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。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3日9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(下同)BPY-5768號自用小客車,由台中市北區榮華街沿 進化北路左轉崇德路,在進化北路與崇德路一段路口,因違 反特定標線禁制行駛,碰撞左側之左轉彎車道亦沿進化北路 左轉崇德路之原告所有AVA-3356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 輛),致系爭車輛損壞。被告過失撞損系爭車輛,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及第196條規定,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原告計 支出修復費用新台幣(下同)2萬5000元,為此爰依民法第1 84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所受之損 害。訴之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5000元。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因違反特定標線禁制行駛撞及原告 所有之系爭車輛,致系爭車輛毀損,原告因而支出修復費用 之事實,業據原告陳明,並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、估價單、車損照片為證,並經本院向台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調取本件汽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判表、調查紀錄表、調查報告表、補充資料表、現場圖、 調查報告表、現場照片查閱屬實。被告對於上開肇事經過, 亦不爭執,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三、駕駛人駕駛汽車,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 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,定有明文。被告駕車自應注 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。查被告駕駛車輛,由榮華街沿進化北路行駛,於進入進化北路與崇德路一段路口後,從中間車道欲左轉崇德路,碰撞左側之左轉彎專用車道之系爭車輛。足認,被告因違反特定標線禁制,致碰撞系爭車輛,而當時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則被告顯有過失已明。而系爭車輛因被告之肇事行為,致受有損害,亦如前述。是被告之過失侵權行為與系爭車輛受損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。 四、復按,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 責任;復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 損所減少之價值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6條,分別 定有明文。再按,物被毀損時,被害人依民法第196條規定 請求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得以必要之修復費用為估定之 標準(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



照)。本件被告既過失不法毀損系爭車輛,已如上述。是揆 諸前開規定,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則原告以修復 金額作為賠償金額,自屬有據。又系爭車輛之零件修理既係 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,是依上說明,自應將零件折舊 部分予以扣除。查系爭車輛送修支出修理費合計2萬4350元 ,其中零件費用為1萬2850元、工資費用為3,000元、塗裝8, 500元等情,業據原告陳明在卷,並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附 卷可稽。而依行政院所頒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」及「固定 資產折舊率表」之規定,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,依定率 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,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,加歷年折 舊累計額,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。再 參照卷附之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所示,其上載明該車係於10 5年5月出廠,直至111年7月13日本件事故發生日止,實際使 用日數顯已超過5年之耐用年數,關於零件折舊部分應受到 不得超過10分之9之限制,故應以10分之9計算其折舊,以此 為計,原告得請求之零件修理費為1,285元【計算式:12,85 0×(1-9/10)=1,285】,再加計工資及烤漆費用,則被告應 賠償之修理費合計為1萬2785元(計算式:1,285+3,000+8,5 00=12,785)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2785元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示。逾此範 圍之請求,即非正當,應予駁回,爰為判決如主主文第2項 所示。
六、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事件,就原告勝訴所為被告敗訴判決部 分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,000 元 ,由被告負擔。
七、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 79條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436條之20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添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6  日
書記官 黃舜民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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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