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1年度,3638號
TCEV,111,中小,3638,2022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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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中小字第3638號
原 告 楊郁萱
訴訟代理人 吳東穎
被 告 吳錡進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
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玖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壹拾參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吳蕙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楊思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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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