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小字第3254號原 告 陳仕旻 被 告 賴君珮 賴文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8時56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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