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司調字第1414號
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永榮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。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規定甚明。而依民法第6 條規定,自然人之人之權利能力, 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是自然人死亡時,即喪失權利能力, 自不具備得為民事訴訟或其他非訟事件之當事人能力,倘以 已死亡之人為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事件,即非合法。 次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 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提出本件調解聲請, 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等情,惟相對人已於聲請人聲請調解 前之107年12月18日即已死亡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。依前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相對人因死亡而欠缺當 事人能力,且無從命為補正,依此,本件顯有不能調解之情 事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秀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