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0年度,764號
TCEV,110,中簡,764,202211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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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簡字第764號
原 告 黃世豪 住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0段000巷0弄00 之0
黃寶南
黃世萱
黃世堯
蕭潘秋敏
共同訴訟代理人
林瓊嘉 律師
被 告 林建輝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路0段○○○街00 弄00號
訴訟代理人 邱東泉 律師
受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柏燿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所為之判
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2項關於「原告黃世萱、原告黃世萱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黃世萱、原告黃世堯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3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江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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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