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簡字,111年度,265號
LTEV,111,羅簡,265,20221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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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羅簡字第265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
被 告 呂國政
呂國金
呂國春

張石克卿
石克蘭 Bakan Yuraw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
判費。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,代位權僅為債
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並非構成訴訟
標的之事項,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
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既係以遺產為一體,
整個的為分割,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,則於分割
遺產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,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
,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
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條、第1164條等
規定,代位債務人呂鈜錞請求分割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呂春記之遺
產,依上開裁定意旨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呂鈜錞就繼承
呂春記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。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
臺幣(下同)680,10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7,490元,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2,650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
判費4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
法 官 張文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仁修
附表:
編號 分割標的 權利範圍 財產價額 (新臺幣) 呂鈜錞應繼分(6分之1)所得之利益 (新臺幣) 1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/1 180元/平方公尺×8,390平方公尺=1,510,200元 251,700元 2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/1 180元/平方公尺×6,928平方公尺=1,247,040元 207,840元 3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1/1 180元/平方公尺×192平方公尺=34,560元 5,760元 4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/1 180元/平方公尺×6,640平方公尺=1,195,200元 199,200元 5 宜蘭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1/1 180元/平方公尺×520平方公尺=93,600元 15,600元 680,1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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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