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簡字,111年度,598號
CPEV,111,竹北簡,598,20221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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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98號
原 告 陳玉婷
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對被告紀欣愉起訴求為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之實際住所或居所,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
一、按,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 (一)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(二)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。(三)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其中當事人部分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,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甚明。以上乃起訴必備之程 式,如有欠缺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 旨。
二、查,本件原告對被告紀欣愉起訴,泛稱:原告僅知被告身分 證號及先前活動於苗栗地區、被告係原告先夫生前之朋友云 云各語,既未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實際住居所,即有 依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之必要(備註:請 務必盡量提供被告其他詳細資訊,例如使用電話門號等等, 暨辦理閱卷)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 月  23 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徐佩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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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