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小聲字,111年度,1號
CPEV,111,竹北小聲,1,20221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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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竹北小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徐振益
相 對 人 林京燕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1年度竹北小字
第472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竹北小字第47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,應予許可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、第2項亦有明定。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舉凡核 對更正筆錄、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揮訴訟 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或具他項正當事由,而欲用 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,均屬之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為核對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(111年度竹北 小字第472號)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是 否有違誤,有調閱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,爰依法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竹北小字第472號事件之當事人 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聲請 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 放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四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90條之4第1項,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4 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


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4  日 書記官 曾煜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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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