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41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大維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偵字第1034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劉大維犯公然侮辱罪,處罰金新臺幣6千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:
劉大維前因透過網路直播向社群網站Facebook(下稱臉書) 暱稱為「天峰」之朱乘堂購買物品產生糾紛而心生不滿,明 知臉書粉絲專頁名稱「318金牌女王」所開設之直播頻道, 係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頁介面,竟仍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罪意思,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晚間6時42分許,趁 朱乘堂參與上開臉書粉絲專頁直播內容時,在該不特定多數 人可共見共聞之直播聊天室留言版中,以其臉書暱稱「愛豆 維」張貼「天峰是智障、這是中華民國認證的、天峰吃嘴的 幹你娘、操你媽、幹你娘、天峰是中華民國認證的智障他有 智障手冊、天峰給狗幹啦操你媽」等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 會評價之留言,公然侮辱朱乘堂,足以貶損朱乘堂之名譽。二、證據:
(一)被告劉大維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。
(二)證人即告訴人朱乘堂於警詢之證述。
(三)被告臉書暱稱、個人檔案資料及貼文截圖、臉書粉絲專頁 「318金牌女王」直播聊天室留言內容截圖。三、論罪及科刑:
(一)核被告劉大維所為,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。
(二)科刑: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,本院依照 刑法第57條的規定,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,考慮到被告與 告訴人間有購物糾紛,未能理性應對,竟於公眾得共見共 聞之直播平台聊天室留言板內張貼貶抑告訴人人格之留言 ,造成告訴人名譽及社會評價受有損害,其犯罪之目的及 手段已屬可議,所為實不足取。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,態度尚可,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及考量其犯罪動機 、目的、手段等一切情狀,本院認為本件判「被告處罰金
新臺幣6千元,而且如果執行檢察官同意易服勞役的話, 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的規定,以1千元折算1日」,是比 較適當的刑罰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本案經檢察官黃嘉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馮俊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筠凱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:
刑法第309條第1項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