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1年度,4號
KMDV,111,除,4,2022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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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除字第4號
聲 請 人 廖益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為公示催告,並於民 國111年4月2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4個月,已於111年8月21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1 年8月31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李偉民
附表:  
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青霖工程行 簡戴貴美 臺灣土地銀行 金城分行 111年2月25日 50萬元 SCAA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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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