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房屋等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1年度,44號
KMDV,111,補,44,20221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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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44號
原 告 翁貝佳



被 告 楊守義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守義間返還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
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
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金門縣○○鄉○○村○段000地號土地、門牌號碼
金門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號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,並給付相當於租
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(下同)720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
日起至遷讓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12000元。有關聲明第1項前段請
求遷讓房屋、土地部分,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,
應依照房屋、土地之價值做為訴訟標的價值,然本案原告並未陳
報前開房屋之具體價值,無從核定本案訴訟標的價額。茲依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陳該房屋之具體價值,並釋明計
算之基準,逾期未陳報或未釋明,將以0000000元暫行核定房屋
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(參照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價額資料,
鄰近房地近年交易價值約為每坪約20萬元、每平方公尺約6萬元
,另以金門縣都市計畫整合系統空照圖及測量工具測得系爭房屋
之每層樓面積約43.62平方公尺,佐以原告提出照片中,該屋為2
層樓建築,故總面積為87.24平方公尺),故若原告無意另外提出
上開房屋之價額,請依此訴訟標的價額,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裁判費52876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周麗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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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