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26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阮巧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82,213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阮巧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
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累計82,213元未給付,其
中77,500元為消費款、3,513元為循環利息、1,20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利息。
㈡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※111年度司促字第1260號附表: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4,208元 阮巧雯 自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9計算之利息 2 43,292元 阮巧雯 自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