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25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郭寶華(原名郭保華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45,315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郭保華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7萬元,約
定自109年12月22日起至112年1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
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,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1年10月25日止累計245,3
15元未給付,其中233,496元為本金、11,819元為利息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
之利息。
㈡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※111年度司促字第1254號附表: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33,496元 郭保華 自111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