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金訴字第9號
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董家睿
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律師
被 告 董子言
選任辯護人 吳佩雯律師
被 告 林運倉
選任辯護人 王文範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董家睿、董子言、林運倉(下稱被告等)所犯係死 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渠 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, 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
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紹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