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1年度簡上字第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鉦峰
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,不服本院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簡字
第7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(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
:110年度偵字第1146、1273、1274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
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犯 罪 事 實
一、丁○○為金門酒廠實業有限公司(下稱金酒公司)包裝廠裝一 班技術員,並為址設金門縣○○鎮○○路0○0號金門縣身心障礙 福利協進會(下稱身障協進會)理事長,竟為下列行為: ㈠緣教育部體育署經由金門縣政府補助身障協會於民國109年7 月6日至同年8月28日,辦理「乒乓球體驗營」及「地板滾球 體驗營」。丁○○明知其於109年7月6日上午至同年8月28日, 係在金門酒廠實業有限公司工作,並無在金湖國小體育館穿 堂擔任上開體驗營之陪練員業務,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,在「109年運動i台灣計畫 -運動知識擴增專案-身心障礙者運動樂活計畫 乒乓球體驗 營 簽到表」登載其有如附表所示之「簽到時間」、「簽退 時間」擔任陪練員業務,及在「陪練員費收據」,填載其戶 籍地址及身分證字號,並於109年10月27日前後,指示不知 情之丙○○檢送支出分攤表、收支結算表、會計黏貼憑證用紙 、相關證明單據等,連同上開內容不實之簽到表、收據,向 金門縣政府行使,申請陪練員費用新臺幣(下同)3萬2,000 元,足生損害於金門縣政府對於經費核撥之正確性。嗣金門 縣政府發覺有異,而未核撥,致未得逞。
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110年9月11日凌 晨5時30分,駕駛身障協進會所有之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 小客貨車,至金門縣金湖鎮珩山宮旁,徒手竊取甲○○所有之 舢舨船1艘,得手後,搬運上車,載運至金門縣金寧鄉后湖2 1號後,將該船油漆為紅色。嗣甲○○之妻莊雪霞發覺遭竊, 報警處理,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,始查知上情。二、案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(下稱金門地檢署)檢察官簽分及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壹、證據能力之說明
一、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,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,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, 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證據。當事人、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,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,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,視為有前項之同意,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。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丁 ○○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書面陳述,雖屬傳聞 證據,然據檢察官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皆表示 對證據能力均不爭執,同意有證據能力(本院卷一第74頁之 準備程序筆錄、本院卷二第34頁之審判筆錄),本院審酌上 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,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,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,故揆諸上開規定,應認 有證據能力。
㈡至於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,查無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形,均認有證據能力。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訊據被告丁○○矢口否認上揭詐欺未遂及竊盜等犯罪事實,辯 稱:「以詐欺的部分來說,……詐欺案主要有一個領據有我的 簽名,這個我完全沒有否認,但是我完全沒有去縣政府請款 ,檢察官有拿出縣政府請款的依據,上面也有我蓋章,我第 二次開庭就有跟檢察官說那是我的B章,B章是放在承辦人那 邊,他們蓋的,如果是我蓋的,我一定會親筆簽名。」、「 竊盜的部分,我開庭的時候講的很清楚,我在警察局做筆錄 ,是金湖警察所所長找我,說我怎麼去載別人的船,我說那 是我的船。他叫我拿依據拿給他,我有兩個板車、一艘船, 上面都噴好漆了,警察問我為什麼不跟原來既有的人講,我 說我有問,但是他們都不知道,為什麼我會去載那艘船是因 為我當初在古崗湖結束營業我買了兩台,一台被后沙的借去 了,借去後我聯絡不到人,前年我經過那邊我才發現那是我 的,我去了很多次,我也有問,我才載走的,警察也有叫當 事人來,警察問我有無船身號碼、購買證明,我說90幾年都 沒有購買證明,當初就是大家講好了,載了就走了,警察問 對方,對方說也沒有購買證明,且說船是她先生買的,她先 生已經死了。」云云(本院卷一第67至68頁)。惟查: ㈠詐欺取財未遂部分:
⒈被告確曾指示不知情之丙○○檢送支出分攤表、收支結算表、 會計黏貼憑證用紙、相關證明單據等,連同內容不實之簽到
表、收據,向金門縣政府行使,申請陪練員費用3萬2,000元 ,有下列事證足憑:
⑴證人即告發人乙○○於偵查中供稱:我要告丁○○於民國109年8 月28日至同年10月6日,教唆我幫他核銷運動愛台灣活動之 核銷書,我是社團法人金門縣身心障礙福利協會的出納,被 告是理事長,我們公司有承包金門縣政府的教育處運動愛台 灣的活動,公司任務主要是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活動,正確 流程應該是要公司有實際支出,才能向金門縣政府申請支付 ,結果被告他要求我們員工替他人簽名申請便當費、未真正 聘請陪練員、工作人員,他自己製作陪練的名單,那個名單 是我寫的,由他在上面簽名,他想據此提出金門縣政府,領 取陪練及工作人員的費用等語(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他字第8114號卷第4之4頁反面)。
⑵證人丙○○之證詞:
①證人丙○○於警詢中證稱:「(你在社團法人金門縣身心障礙 福利協進會〈下稱身障協會〉任職期間?負責業務為何?薪資 若干?)我在身障協會擔任會計工作,主要負責報銷、記帳 。每月薪資為新臺幣24,000元。因為我本身沒有會計證照, 加上我當時負責『109年運動i台灣計畫-地板滾球、乒乓球體 驗』帳目複雜,因此我實際在該會工作期間只有10幾天就離 職了。(〈提示:身障協會109年10月27日鉦福字第10900105 號函〉身障協會以提示函文向金門縣政府申報『109年運動i臺 灣計畫-地板滾球、乒乓球體驗』經費核銷,該份函文及核銷 資料是否是你製作?)(經檢視後作答)是的。(承上,上 開申請所檢附之會計黏貼憑證用紙及相關單據是你製作的嗎 ?)活動是在109年7月舉辦,我在同年10月到職時,活動已 經辦完了,因此各項花費的單據都是理事長丁○○交給我的, 他指示我依前一年度活動經費報銷的方式將單據整理好。( 〈提示:『109年運動i台灣計畫-運動知識擴增專案-身心障礙 者運動樂活計畫-地板滚球陪練員費』〉或是檢附哪些單據申 請提示之陪練員費用項目?)(經檢視後作答)依據前一年 活動報銷的資料,陪練員費用申請要檢附教練陪練員的收據 及簽到表,但丁○○交給我的單據只有收據沒有簽到表,我詢 問丁○○簽到表在哪裡,他要我新印一份空白表格給他簽名, 因此我依照舊的檔案更改日期及姓名欄位為『丁○○』後,列印 出來交給丁○○簽到,我同時有詢問他有無親自到場,丁○○向 我表示他每天都有到場,因此我才將他簽名的表連同收據檢 附申請陪練員費用。(承上,乒乓球體驗營陪練員簽到表上『 簽到』欄『丁○○』的簽名及簽到、簽退欄位的時間是何人的字 跡?)丁○○的簽名是他自己簽的,簽到、簽退欄位的時間是
我幫丁○○寫的,原本我請丁○○自己寫到退時間,他嫌欄位太 多所以要我幫他在簽到時間欄位分別寫上『8:30』與『10:30』 簽退時間『10:30』與『12:30』。(〈提示:『109年運動i台灣計 畫-地板滾球體驗』教練陪練員費收據〉提示收據是丁○○交給 你的嗎?)(經檢視後作答)是的,丁○○是將這張收據是連 同活動的其他的花費收據一起交給我。(以陪練員收據向金 門縣政府申請陪練員經費是何人的意思?)丁○○向我表示往 年都有申請這筆陪練員的費用,因此我參考前一年經費核銷 的資料,檢附丁○○交我的收據及他補簽的簽到表請領陪練員 經費。」等語(金門地檢署110偵字1273號卷第25至28頁) 。
②證人丙○○於偵查中亦證述:「(〈提示他字卷第39至42頁即社 團法人金門縣身心障礙福利協進會109年10月27日鉦福字第1 090015號函及附件核定表、計劃書、收支結算表、支出分攤 表、會計黏貼憑證用紙及相關證明單據、活動成果報表、受 款人清單、領款收據、專戶帳號影本〉該份函文是否是你製 作?)是。(為何製作?)我109年10月到協進會工作的時 候,丁○○有交給我發票、收據,跟我說有辦這個活動,要我 製作申請的公文向金門縣政府申請款項,我就問丁○○怎麼做 ,丁○○說就照前一年度的製作模式做,並說前一年度的紙本 資料就在辦公室内,叫我去翻,我就照前一年度的資料製作 ,如果有缺資料的話,我就會跟丁○○說沒有資料,請他告訴 我是有沒有該筆款項的支出,如果有支出的話,就問他資料 在哪裡。(丁○○有叫你申請陪練員費用?)有,因為丁○○說 往年也都有請。(丁○○交付給你什麼資料申請陪練員費用? )收據。(〈提示他字卷第47頁〉丁○○之B章是你蓋的?)是 丁○○自己蓋的,因為核章我會請他自己蓋。(送到金門縣政 府請款時,有檢送簽到表嗎?你如何知道要簽送簽到表?) 有,因為前一年度有檢送,我是比照辦理。(上開文件如何 送達金門縣政府?)我自己拿到金門縣政府。」等語(金門 地檢110偵字1273號卷第39至42頁)。 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對證人丙○○進行對質詰問,證人丙○○ 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陳稱:「(被告問:你還記得你當初 所申請的109年運動i台灣計畫中裡面的陪練員是否只有我一 個人?)只有你。(被告問:當初如果我沒記錯的話,有兩 個人?)另外一個是教練,一個是陪練員。這件事情兩年前 了,我沒有那麼多的印象,且我中間換了很多工作。(被告 問:當初向縣政府申請109年運動i台灣計畫的經費,裡面有 兩個陪練員,一份是我的陪練員,另外一份是總幹事林銘鈴 擔任陪練員,是否如此?)我只有對被告擔任陪練員有印象
,另外一位林銘鈴沒有印象。(被告問:發文給縣政府的時 候,你在縣政府中午快1:30時,你打電話給我說,我的部分 可以申請,總幹事的部分也可以申請,為何說不記得?)我 有打電話給被告,但是我沒有這麼說,因為那份申請資料, 我比照往年,這個活動在那年的暑假,這件事情已經是過去 式,我比照去年的資料去檢附資料。我並沒有說總幹事的部 分也可以申請。(被告問:在109年11月22日下午1時30分, 我們在協會有開會,也有簽到簿,這樣過程的前因後果你在 場也知悉,也明確知道我跟總幹事的陪練員不能送,是否如 此?)我沒有印象有這件事情。(審判長問:關於本件你在 警察局、檢察官偵查中都有出庭作證,是否如此?)是。( 審判長問:你當時的陳述是否出於你的自由意志?)是。( 審判長問:當時的陳述有無據實告知?)有。(審判長問:〈 提示乒乓球體驗營簽到薄,並告以要旨〉,你有無看過?) 有。(簽到簿上面的簽名,都是誰簽的?)我來的時候,這 份已經簽好的。(審判長問:你有無在簽名的當場看誰在簽 名的?)我到職的時候,活動已經結束了,我沒有注意到誰 簽的。」等語(本院卷一第367至370頁)。 ⑶證人李燕於警詢時供證:「(109年7、8月間,身障協會辦理 『乒乓球體驗營』及『地板滾球體驗營』活動,你有無參與?) 有的,我有擔任『乒乓球體驗營』及『地板滾球體驗營』活動的 工作人員協會除了我之外,另外還有兩名同事擔任活動的工 作人員,分別為行政鄭萬玉及工讀生許馨玲,鄭萬玉7月底 離職後,8月中旬她的工作才由出納乙○○接任。(民眾參與 活動是否要事先報名?)我不清楚,報名不是由我負責。( 活動有無聘請教練、陪練員或助理人員?)有的,有2個教 練,分別是楊國興及林賜福,協會有沒有聘其他人我不知道 ,但每天活動都是由我、鄭萬玉〈乙○○〉及許馨玲到場,協助 整理活動球具及維護現場安全。(你、鄭萬玉與許馨玲在活 動中負責之工作内容為何?)工作包含負責整理場地及球具 ,還有維護現場安全。(請詳述2活動辦理流程?)民眾到 場後就由當天輪值的工作人員拿簽到表請民眾簽名,但因為 有些參與的民眾因為不識字或是手無法寫字,而無法親自簽 名,會由陪同者或工作人員代簽,接下來由教練帶活動,活 動結束後,工作人員會將協會提供的便當發給參與活動的民 眾。(簽到表由何人製作?)簽到表檔案儲存在協會的電腦 裡,由輪值的工作人員每日列印後,帶至活動現場〈7月在新 市里公所,8月在金湖國小體育場的川堂〉。(除了2個教練 與3行政人員以外,身障協會有無其他人參與該活動?)我 不清楚,我輪值的當天協會沒有其他人參加。(理事長丁○○
及總幹事林銘鈴有無到場參與2活動?)我輪值的時候,他 們沒有到場。(教練及協會的行政人員有無在民眾參加活動 的簽到表上簽名?)教練有專屬的簽到表,該簽到表是由許 馨玲製作,我個人沒有在民眾的簽到表上簽名,鄭萬玉、許 馨玲及乙○○有無簽名我不清楚。(丁○○有無告知你可以申請 陪練員的經費?)丁○○確實有提到過活動可以申請某筆費用 ,申請名義我不清楚,但我說我不要,詳細情形我記不太清 楚。(丁○○有無向你表示身障協會申請陪練員費用後要回捐 給身障協會?)應該有,但詳細情形我記不太清楚,因為丁 ○○時常提到申請下來的經費要捐給協會(你前述活動結束後 有提供便給參與的民眾,便當由何人負責訂購?費用由何人 支付?)由當天負責輪值的行政人員負責訂購,便當經費統 一由許馨玲保管,訂購之後會將所需要的金額告知許馨玲, 許馨玲再將現金交給當天的行政人員再支付給廠商。(如何 計算便當訂購數量?)依照現場參與活動的人數再加上教練 1人、理事長、總幹事、我、鄭萬玉〈乙○○〉及許馨玲。(民 眾領取便當是否需要簽名或是核對簽到表?)行政人員會核 對簽到表後發給民眾便當。(〈提示:109年7月6日内簽〉提 示簽呈由何人製作?簽呈用途為何?)(經詳視後作答)是 的,簽呈是記錄當天便當的領用人數,簽呈表格是協會電腦 裡面的檔案,但我做了幾天之後,丁○○決定改成EXCE1表格 ,所以簽呈只做了幾天,後來改為許馨玲製表。(前開簽呈 之工作人員5人是指哪些人?)我、鄭萬玉、許馨玲、總幹 事林銘鈴及理事長丁○○。(活動經費報銷由何人負責?)便 當的費用都是由許馨玲保管。」等語(金門地檢署109年度 他字第324號卷313至318頁)。
⑷證人鄭萬玉於警詢中陳述:「(你在身障協會擔任行政,負 責業務為何?薪資若干?)我負責身障車輛搭乘人員的名單 安排,另外因當時身障協會會計翁麗明經手會計帳目不清, 因此理事長丁○○請我代管零用金,當時零用金支出都是由我 負責,我再與翁麗明對帳,一開始的薪資2萬4,000元,第二 個月因兼辦會計業務,調整為2萬7,000元。(109年7、8月 間,身障協會辦理『乒乓球體驗營』及『地板滾球體驗營』活動 ,你有無參與?)有的,活動開始前是由我負責聘請教練及 刊登報名活動廣告,活動開始後,協會除了我之外,還有兩 名同事擔任活動的工作人員,分別為行政李燕及工讀生許馨 玲。(2活動有無聘請教練、陪練員或助理人員?)2個活動 分別聘請1位教練,其他的運動事項由我李燕及許馨玲3人輪 流在現場協助,我們3人每天會輪派1人到現場,負責確認人 數、幫忙撿球整理環境及訂購便當。(除了2個教練與3行政
人員以外,身障協會有無其他人參與體驗營活動?)沒有。 (理事長丁○○及總幹事林銘鈴有無到場參與2活動?)他們 會不定期、不定時到活動現場,但沒有每天都到場。(理事 長丁○○及總幹事林銘鈴到活動現場為何?)在我還在職的期 間,他們到現場主要是巡視水電設備有無關閉。(丁○○有無 告知你可以申請陪練員的經費?)我是在無預期的情況下知 悉109年7月要舉辦體驗營活動,當時聘請教練、準備場地及 找出活動的設備等,都是在很慌亂的情況下籌備,丁○○只有 告知我去找舊的活動計畫,要我依照以往的模式去做,當時 我只想活動不要開天窗就好,我沒有想到有申請陪練員的經 費,我印象中丁○○沒有向我提到陪練員經費申請這件事。( 丁○○有無向你表示身障協會申請陪練員費用後要回捐給身障 協會?)他沒有跟我提到陪練員費用這件事情,但是我知道 教練的經費申請下來後需要回捐給身障協會,因為丁○○曾經 跟我提到,109年的活動他原本不想要再聘請楊國興、林賜 福這2位教練,因為108年經費申請下來後,這2位教練回捐 的金額比107年低,因此我當時有事先與2位教練確認109年 他們回捐的金額,確認完後,才決定聘顧這2位教練。」等 語(金門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324號卷第323至328頁)。 ⑸上揭證人乙○○、丙○○、李燕、鄭萬玉之證詞互核相符,足認 被告確曾指示不知情之丙○○檢送支出分攤表、收支結算表、 會計黏貼憑證用紙、相關證明單據等,連同本件內容不實之 簽到表、收據,向金門縣政府行使,申請陪練員費用3萬2,0 00元。
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提出109年9月26日內部員工會議、109年 11月22日理監事會議之錄音光碟2片及部分內容之譯文,並 請求譯文之內容進行勘驗,以證明其有向員工表示本件不要 申請陪練員之費用乙情,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上開被告 提出之光碟及譯文,結果如下(見本院卷二第18至23頁之勘 驗筆錄):
⑴109年9月26日之會議錄音
①檔名:乙○○、李燕、陳育瑩開會錄音檔
②發話人簡稱對照:
A:丁○○
B:乙○○
③勘驗內容如下:
00:00 - 00:16
A:特此告知現在開始錄音。
A:來今天是109年9月26日,現在是12點40分,那我們來開 我們的内部會議。
A:來第一件事,最近有沒有什麼事要反應的。 32:58 - 35:29
A:那最後一件事就是,請你請你在今天下班之前算一下明 天會給場地費6000對不對。
B:對
A:那陳月蓮老師要給他多少錢,完蛋了上次是2400還是多 少?
B:2400。
A:確定喔。
B:對阿,上次是2400。
A:6000,2400,那請你等一下,我現在蓋章給你,你先領 一份一份這個是固定支出的,你要領一萬塊的提款單。 B:領一萬塊為什麼,因為我有寫6000跟那個。 A:有嗎。
B:有,場地費6000在這裡,那還有要提領保險費2000。 A:保險保了嘛,場地費那還有講師費。
B:講師費還沒有用。
A:你要不要一次都弄一弄。
B:好。
A:我現在蓋給你,你現在去領,然後等一下,下班之前給 他,然後聽我講完喔,要有要有一個程序喔,場地費對 方領了對不對,我們要什麼,要一個可以核銷的收據。 B:場地費我知道呀,但是明天不是你們去而已嗎? A:阿你不給我們,我要的用意很簡單,你要給我一個錢。 B:對。
A:然後一個單子,當我給了他錢以後,我是不是要有一個 領據給他簽。
B:喔,要領據?
A:難道還要我再跑一趟嗎,懂我講的意思嗎。 B:喔,好。
A:因為那個領據要符合縣政府的格式還是哪一種格式我都 沒有意見,這是第一點,領據。第二個就是那個講師費 的領據,這兩筆嘛。
B:講師費領據。講師費是他會開收據給我們,我們不需要 給他領據。
A:確定吼?確定吼,不要到時候又跑一趟喔。 B:因為他那一天有說要開收據了阿。
A:我知道阿不用領據要什麼,不要到時候我們又跑一趟 喔。
A:我是覺得我們要這樣子,然後講師費的領據,懂我講的
意思嗎,所以總共我個人認為,我們是依實核銷的,依 實核銷的,你就拿一萬塊給他,剩下的繳回來。 B:一萬塊。
A:對。
B:好。
A:你看你現在如果來不及的話,你看要不要先拿零用金給 他?但是你要補出來,這個一定要簽,但是我怕到時又 造成你的帳又做亂了,你要不要現在一次就把他寫一 寫?
B:我正在用我正在用。
A:我蓋給你。
⑵109年11月22日之會議錄音
①檔名:2理監事會報導澄清林森路2號
②發話人簡稱對照:
A:丁○○
B:李松德
C:丙○○
③勘驗內容如下:
00:00 - 07:44
A:來今天是109 年11月22日13點35分,那我們開第16次的 理事會議。
B:臨時會,這叫臨時會,因沒有正式行文叫臨時會。 A:阿好 ,這叫臨時會。
A:討論議題阿,沒有的話我這邊一堆的討論議題。 B:我先講一下,最近籃協這件不小件,全國的還有網路新 聞都傳得很難聽,但是我告訴你這不叫壞事,你聽懂 嗎?在金門所有協會裡面不照步走,大家要查他不是只 有我們的被查,所有的協會都被查。
A:我覺得應該是要佐證這是好事。
B:協會理事長在帶領員工領導統御方面是不是應該要出來 檢討一下?怎麼會有員工在告老闆?因為這件事情網路 已經傳的沸沸揚揚的。希望你做個說明。
A:第一個部分,這個查的是好事,我承認,因為這是一個 長期以來每個協會都存在的一個詬病,確實是這樣。第 二個部分,你說員工告老闆,我現在在這邊解釋也沒什 麼意義,為什麼沒什麼意義,如果你們認為他們檢送的 資料是對的話,那到時候就等法院判決我們再來看。如 果你們需要說明、原因的話,你們要指出來,我一樣一 樣說明比較快。你跟我講說員工告老闆很籠統,非常籠 統,真的非常籠統,說出來,什麼問題,你要舉證。
B:這是這樣子啦,包含你作為協會的理事長,你本身也沒 有一些你人沒到,結果鐘點費是你在用的?
A:什麼東西勒我聽不懂。你要講清楚,什麼鐘點費我人沒 到我在用?
C:類似那個什麼費啦。
A:你不要插嘴讓他說。
B:有人在說你個案子…
A:哪一個案子你要講清楚。因為後面我有很多事情要講。 B:那個細部的先不談啦。
A:不可以這樣子喔,你這樣子的話,我們話要講清楚,你 要指出我哪個鐘點費給人家用了。
B:阿,你簽到人沒到阿。
A:哪一個部份。
B:就是哪個,哪個什麼,人家說的,你人沒到你在上班阿 ,這邊還有你的簽到的事情,人家是對照你上班。 A:喔,你講的是網路上的那個,你現在所講的是運動愛台 灣吧。
B:對對對。
A:好,那我就說明一下,運動愛台灣這個部份的話,可以 去調閱照片,不是說我人沒到有簽名,不是這個你們誤 解了,所謂運動愛台灣是它們有一個簽到簿,那時候我 是確實沒有簽,聽我講完我沒有簽,但是下班了以後我 有回來看你可以去問楊國興或兩個老師我再補簽,為什 麼,因為我確實有來,第二個部份,我可以反駁你一件 事,你說我人沒到,那請問一下那照片運動愛台灣的照 片不就合成的,我在場的照片不就合成的。
A:這個是很明確的,就因為這件事我個人一定要強烈說明 ,因為這件事大家都認我是去吃便當的,對你可以認為 我是去吃便當的,對你可以這樣子認為,但是我有休息 的時候我在裡面的時候誰有看到,不可以這樣子講人家 喔,在辦活動的時候我有沒有去,你可以去問楊國興老 師還跟我爭執了一次,爭執什麼就是有一次颱風,颱風 說要不要補辦一次,我沒去我有去,那我上班時間的我 沒辦法去這是事實,那我為什麼每天都有簽名,很簡單 因為我每天中午都有來,我都會來簽一下所以你可以認 為我來我是吃便當的,但是事實上我確實是有來,照片 也有看到我在現場,我也有跟每個來參加的學員在那邊 拍照,什麼都有,請問這是偽造嗎?
A:第二個部份我順便回答你要問的第二個問題,就是哪個 教練員跟陪練員這個我一定要說明一下,這個妹妹,我
沒有別的意思,聽清楚喔,我們當初在辦這個活動的時 候總計,我可以大言不慚地講出來有許馨玲、鄭萬玉、 乙○○、李燕、總幹事、我,我們這六位,請問一下,這6 0天的便當怎麼算,誰要跟我講,我就是跟乙○○小姐講說 這些60天一個人80塊6個人,來算術好一點的可以算,可 以直接算86多少480 ,480乘以60多少,我就跟乙○○講說 ,這一個部份裡面簽到簿沒有那,裡面沒有只有我跟總 幹事林銘鈴的,好那我跟林銘鈴的有了以後那問題來了 剩下的工作人員咧,那你就簽上去,他說不行簽上去就 是偽造,問題是人離職了所以它的點在這裡。然後第二 個點是,他一開始來的時候,我的錄音檔之前的錄音檔 你們還沒來,我們就有開過一次會,我們就有跟他講, 你們便當可以多叫我都沒有意見,但是必須要算清楚人 數,這些我都有講我錄音檔都有,他們也說好知道。 14:09 - 15:00
A:但是在今年又不一樣了,今年人家她(妹妹-丙○○)是好 意,他有跟我講,他說理事長資料我有送去縣政府了, 但是這個便當費真的是照我們因為這個事情還沒發生的 時候,是乙○○他作的真的是9萬多,這個是事實這百分之 一百是事實,我完全沒有否認,就真的是事實真的9萬多 ,但是為什麼因為實際上就像他講的,他說我們只有5萬 多很多都不能算(請款),沒有收據的東西無法核銷, 那如果我送出去不就變成我偽造,我有跟他(丙○○)講 我就傳line就送5萬多照實送,但是有一天中午的時候他 (丙○○)用line打電話給我,說什麽陪練員這個部份我 們也可以請(運動愛台灣),我說不用了,因為我們已 經到了18萬所以就不用請了,為什麼會請到18萬,這個 我把話講得很清楚。
01:28:02 - 01:28:09
(從會議開始至結束.丙○○確實全程在場出席會議) C:不是,不是為什麼油錢會在陪練計畫裡面,是因為他覺 得我們開銷有問題。
A:對。
⒊從上揭109年9月26日、109年11月22日之會議錄音內容勘驗結 果可知,被告於109年9月26日之會議中,並未提及本件不要 申請陪練員之費用等語,而於109年11月22日之會議時,雖 於14:09 - 15:00曾提及:「但是有一天中午的時候他( 丙○○)用line打電話給我,說什麽陪練員這個部份我們也可 以請(運動愛台灣),我說不用了。」等語,然該次會議係 於109年11月22日舉辦,而本件被告係於109年10月27日前後
,指示不知情之丙○○檢送支出分攤表、收支結算表、會計黏 貼憑證用紙、相關證明單據等,連同內容不實之簽到表、收 據,向金門縣政府行使,申請陪練員費用3萬2,000元,被告 於案發後之會議中,片面提及上開言詞,且上揭勘驗之譯文 中,亦未發現有相關員工(尤其是丙○○)的回應之語;參之 被告上開事後會議中之片面陳詞,亦核與證人丙○○之歷次之 證述不符,自不能以被告於案發後會議中之單方面陳述,即 遽認被告於案發前曾告知員工本件不要申請陪練員之費用, 是被告此部分之主張,委無足採。
⒋依上揭證人乙○○、丙○○、李燕、鄭萬玉之證述,可知被告並 未在本件「乒乓球體驗營」及「地板滾球體驗營」中擔任陪 練員之角色,參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:「(審判長問 :本件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辦理的乒乓球體驗營舉辦期間,你 是不是有在金酒公司上班?)不一定,有時候會請個假。( 審判長問:你是上開活動的陪練員?)不是。(審判長問: 你有沒有在上開活動時,擔任陪練員?)沒有。(審判長問 :本件向縣政府申請陪練員經費的簽名,確實是你簽的沒錯 ?)當初簽的有兩份,一份陪練員是我簽的,一份訓練員是 總幹事簽的。」等語(本院卷二第36頁),足證被告 確未於本件「乒乓球體驗營」及「地板滾球體驗營」活動中 擔任陪練員,卻於本件「109年運動i台灣計畫-運動知識擴 增專案-身心障礙者運動樂活計畫 乒乓球體驗營 簽到表」 不實登載其有如附表所示之「簽到時間」、「簽退時間」擔 任陪練員業務,及在「陪練員費收據」,填載其戶籍地址及 身分證字號。
⒌此外,復有社團法人金門縣身心障礙福利協進會109年10月27 日鉦福字第1090015號函及附件核定表、計劃書、收支結算 表、支出分攤表、會計黏貼憑證用紙及相關證明單據、活動 成果報表、受款人清單、領款收據、專戶帳號影本(金門地 檢署109年度他字第39至46頁)、被告即上訴人丁○○於109年 7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於金酒公司請假明細表及上下班簽到 明細各1份(上開他字第195至223頁)在卷可稽。 ㈡竊盜部分:
⒈證人即被害人甲○○之妻莊雪霞於警詢中證述:「(你家的船 是於何時何地遭竊?)我是於110年9月12日早上6時許去珩 山〈放船位置〉燒香時發現平常放置在旁邊的船不見的。(你 所遭竊的船有何特徵?材質為何?)船身是青色的,船身内 是紅色的,但因船齡久了所以有點褪色了,材質是玻璃纖維 的,長度約2到3公尺長。(該船隻大約需要多少人進行搬運 ?重量多重?)大約需要至少2到3人,重量我不清楚。(該
船隻齡多久?當初購買時價格多少?現值約為多少?)那艘 船已經買了約20年,當初是以新臺幣約6萬元購入,現值多 少我不清楚。(該船隻所有權人為何?)當初是我老公〈甲○ ○〉買的,沒有登記。(船上是否有船外機?)沒有。(該船 隻是否還堪用?上次使用係何時?)還可以使用,上次下水 時是3、4年前。(該船隻放置於失竊地點多久了?)大約在 一年前我請別人來幫我從水上吊起來,之後就一直放置於該 失竊處了。(現場周邊有無設置屏障或任何防護措施?)没 有。(現場是否有裝設監視器?)該處有兩條路可以進去, 從我家進去的那條有設置監視器,另外一條就沒有了。」等 語(警7592號卷第7至9頁);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:「( 〈提示警卷第19頁〉該船是誰的?)在二十多年前,有一個台 灣人以6萬多元向我先生甲○○兜售該船,我先生好心就跟他 買了,買了以後該船都沒有下過水,一直放在珩山宮旁邊。 (既然船隻是你先生甲○○的,為什麼不是你先生製作警詢筆 錄?)因為我先生講話不流利,所以由我到警察局跟警察說 船不見了。(你之前在警局表示,是110年9月12日上午發現 船不見的,但製作筆錄的時間為110年9月20日,所以你是11 0年9月20日才向警察表示船隻不見了?或更早就向警察表示 ,只是沒有當場製作筆錄?)我是於110年9月12日發現船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