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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簡字,111年度,955號
CCEV,111,潮簡,955,2022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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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簡字第955號
原 告 呂關德

被 告 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高孟志
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111年10月26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 月3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、第 95 條、第 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8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   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8  日
書記官 蔡進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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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