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簡字,111年度,579號
CCEV,111,潮簡,579,202211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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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簡字第57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賴黃碧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建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
本院民國11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(下同)556,66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09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
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洪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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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