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簡字,111年度,397號
CCEV,111,潮簡,397,202211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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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簡字第397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潘宜菁即潘乙菁


潘明瑞
潘明宏
潘麗香潘花圍之代位繼承人


潘沛錡即潘清輝(即潘花圍之代位繼承人)之再轉繼
承人
潘秋蓁即潘清輝(即潘花圍之代位繼承人)之再轉繼
承人
前列二人
共同
法定代理人 林佳蓉
被 告 潘英雄潘花圍之代位繼承人

胡潘花環
潘金蘭

潘美玲即潘花盆之代位繼承人

潘光生即潘花盆之代位繼承人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潮簡字第397號撤銷遺產分割
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
51,35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 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

書記官 蔡進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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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