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簡字第397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潘宜菁即潘乙菁
潘明瑞
潘明宏
潘麗香即潘花圍之代位繼承人
潘沛錡即潘清輝(即潘花圍之代位繼承人)之再轉繼
承人
潘秋蓁即潘清輝(即潘花圍之代位繼承人)之再轉繼
承人
前列二人
共同
法定代理人 林佳蓉
被 告 潘英雄即潘花圍之代位繼承人
胡潘花環
潘金蘭
潘美玲即潘花盆之代位繼承人
潘光生即潘花盆之代位繼承人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潮簡字第397號撤銷遺產分割
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
51,35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 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