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等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簡字,111年度,299號
CCEV,111,潮簡,299,202211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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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簡字第29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楊滾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簡華正陳鎮翔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5,000元,故本件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7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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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