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沙小字第419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柯茂富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陳佳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11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
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