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11年度,875號
CDEV,111,橋補,875,2022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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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875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訴訟代理人 陳邦峰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家銘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1,019元,
應繳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,0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
書 記 官 薛如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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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