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補字第745號
原 告 彭建霖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
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其訴:
㈠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2,003元,應繳裁判費
1,4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40
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書 記 官 薛如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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