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小字,111年度,979號
CDEV,111,橋小,979,20221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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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橋小字第979號
原 告 林丸善
被 告 劉青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,000元,及自民國111年7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3,000元為原 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3  日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雅瑩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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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