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小字,111年度,1445號
CDEV,111,橋小,1445,20221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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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橋小字第1445號
原 告 謝硯喬
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 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。次按,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繳納裁判費;又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,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補正而不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、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列明被告之姓名及可供送達地址,亦未繳 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,否則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30日 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,並於11 1年10月10日發生送達效果,有送達證書可稽。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憑, 其訴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條第1 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8  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8  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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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