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桃補字第655號
原 告 胡舒凱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竑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600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6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