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1年度,628號
TYEV,111,桃補,628,2022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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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桃補字第628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雨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50,329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,扣除前已納裁判費50
0元後,尚應補繳1,1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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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