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1年度,619號
TYEV,111,桃補,619,2022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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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桃補字第619號
原 告 游苡

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惠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27萬3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80 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家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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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惠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