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1年度,455號
TYEV,111,桃簡,455,202211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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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桃簡字第45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許義雄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俊豪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
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本
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28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,29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宏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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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