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桃簡字第2019號
原 告 謝志明
被 告 簡進發
訴訟代理人 黃祥維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2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,988元,嗣本院以111年度桃補字第587號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 14日送達原告,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,有本院 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上訴抗告查詢清單、繳費 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(見本院卷第45至 53頁)各1 紙附卷為憑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起訴不合程式 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