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桃簡字第1797號
原 告 鍾玉茹
被 告 張慧娘即辰欣工程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自 明。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以兩造間之工程合約書,請求被告應於扣除違約 金後返還未施作工程款現169,964元,然依其據以請求之工 程合約書第13條第2項約定:「雙方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有上開工程合約書在卷可憑,足見兩造 就本件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。依上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