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桃簡字第1576號
原 告 陳宏敏
被 告 謝發良(羅秀雲之承受訴訟人)
謝霈頡(羅秀雲之承受訴訟人)
謝奇文(羅秀雲之承受訴訟人)
謝奇懿(羅秀雲之承受訴訟人)
謝素芳(羅秀雲之承受訴訟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謝發良、謝霈頡、謝奇文、謝奇懿、謝素芳為被告羅秀雲之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被告羅秀雲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1年8月18日死亡, 其繼承人為謝發良、謝霈頡、謝奇文、謝奇懿、謝素芳,且 均未拋棄繼承等情,有戶籍謄本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資料可參。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爰依首揭規定, 依職權以裁定命陳素及簡綾芸承受並續行訴訟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