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1年度,1551號
TYEV,111,桃簡,1551,20221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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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桃簡字第1551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林進軍
被 告 陳萬成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原債權人即訴外人美國運通銀行(已更 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申辦信用貸款,約定 利息適用特惠利率年息7.88% 計算,自民國91年9 月1 日起 ,改按年息16% 計算,若有2 次以上延滯繳款紀錄,利率自 動調整為19.95%計算。詎被告至99年4 月20日止尚積欠新臺 幣(下同)172,471元未清償,嗣渣打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 原告,惟屢經原告催討均未果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訴,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。並聲 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方面:
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
三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美國運通銀行信用貸款申 請書、分攤表、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等在卷為證。而 被告既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,自堪信



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78條。  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家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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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