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桃簡字第112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日淵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乾坤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
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37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3,81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未
補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楊上毅